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豪華
裝飾辦公場所;不得添置高檔辦公用品;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
裝修、物業管理費或挪用企業
材料物資裝修個人住宅。
該辦法所稱的中央金融企業,是指由國務院及其授權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辦法所稱金融企業負責人,是指金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包括金融企業專職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金融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總裁、行長)、監事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