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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新規:禁止擅改建筑用途
時間: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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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規劃修建地下停車場,建好后卻變成超市。這種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現象在城市建設中屢見不鮮。
近日召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審查批準的《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對此作出處罰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規劃使用性質,將被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并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處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筑面積每日每平方米50元罰款。
烏魯木齊市在城鄉建設中,無規劃許可擅自建設,或不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現象及在開發建設中要求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規劃條件的現象較為突出。據此,《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載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要變更的,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為有效改善人居環境,疏散舊城、發展新區,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城鄉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條例》規定,城市新區建設應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開發,有序建設,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城市生態空間。同時,《條例》還規定,城市建成區應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段進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疏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