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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筑盡量實施原址保護 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重建
時間: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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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政府網網站消息,國務院26日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對于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應當合理確定文物景區游客承載標準。
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得轉讓、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將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
意見指出,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的,不得立項,更不得開工建設。
意見要求合理確定文物景區游客承載標準。對于古遺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要通過預約參觀、錯峰參觀等方式調節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數,防止背離文物旅游景區實際、片面追求游客規模。
意見要求各地對本行政區域內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涉及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等的保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全面摸清有關情況,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