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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防空地下室將被罰款
時間: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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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來自自治區人防辦的消息稱,內蒙古自治區第一部規范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政府規章《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正式施行,管理規定明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將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據悉,規章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報廢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報廢的,由拆除、報廢單位提出申請,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單位應當在一年內補建不少于原建筑面積、不低于原防護標準的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補建面積不能代替新建民用建筑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無條件補建的,按照現行工程造價一次性補償相同面積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就近擇地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