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上午從北京市住建委獲悉,《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試行)》發布。
裁量基準(一)共17條,是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首批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涉及
施工許可1條,房地產開發2條,商品房銷售4條,物業管理10條。
在此次公布的裁量標準中,對于“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行為,根據違法情節和后果,提出了4檔金額不同的處罰標準。
對于“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三檔不同的處罰標準。
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的行為,根據違法情節和后果,確定了1萬元、5萬元、10萬元三檔不同的處罰標準。此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預售商品房的將受重罰。
銷售商品房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0.5%的罰款。
銷售商品房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0.8%的罰款。
銷售商品房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