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規定,為加強本市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規范歷史風貌建筑使用行為,制定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使用管理辦法》,已印發執行。
《辦法》規定歷史風貌建筑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歷史風貌建筑進行查勘,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障歷史風貌建筑使用安全和原有風貌,并應當按照年度綜合整修和保護利用計劃的要求做好整修工作。歷史風貌建筑
裝飾裝修,應當保證歷史風貌建筑的整體性、耐久性和使用安全,并符合歷史風貌建筑有關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圖則》要求。
《辦法》要求歷史風貌建筑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進行修繕或裝飾裝修前,應當按照《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圖則》和《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修繕技術規程》要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
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辦法》規定對歷史風貌建筑進行修繕和裝飾裝修的,應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到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具體手續,填寫《歷史風貌建筑修繕和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審定申請書》,并提供房屋產權證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歷史風貌建筑現狀文字、圖片等
材料;修繕或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改變內部結構的,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等材料。接受申請后,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到現場查看,并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人提交要件有效、設計方案符合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要求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歷史風貌建筑修繕和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辦法》規定歷史風貌建筑修繕和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委托專業的
施工單位實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施工圖及《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修繕技術規程》,制定修繕或裝飾裝修施工方案。由歷史風貌建筑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使用人到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辦理施工方案審定申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歷史風貌建筑修繕和裝飾裝修施工方案審定通知書》。
《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修繕技術規程》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申請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負其責,確保工程質量,并要求工程竣工一個月內,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證明、竣工圖紙、竣工后照片報送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