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經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正式出臺,將于4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經營性公共場所進行室內
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根據《規定》,七類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的監督管理需要遵守本規定。包括:1.商場、書店、寫字樓;2.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3.體育館、游泳館、健身室;4.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5.賓館、飯店;6.醫院、學校、幼兒園;7.應當納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規定》明確,公共場所選址、
設計、裝修以及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室內空氣質量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值得一提的是,對于裝飾裝修后的校舍、幼兒園,在使用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予以公示。對不符合空氣質量標準的校舍、幼兒園,嚴禁使用,經整改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此外,公共場所使用單位還需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