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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裝飾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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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9-14 閱讀:3376
會員法訊第38期
一、法訊速遞
2019年9月24日,國務院官網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該指導意見從強化各方責任、完善管理體制、健全支撐體系和加強監督管理4個方面明確了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主要舉措。
指導意見突出了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強化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落實施工單位主體責任,推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制度;明確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強化房屋所有權人和產權人管理職責;履行政府的工程質量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模式,健全監管體系。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了建設單位質量責任要求,提出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不得違法發包工程。特別是通過建立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建設單位主動公開工程竣工驗收等關鍵質量信息,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督促建設單位認真履行質量承諾。提出推行工程擔保與保險,完善建筑市場體系;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落實,加大資質資格、從業限制等方面處罰力度,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嚴格落實相關處罰措施。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出加強社會監督,完善質量共治體系,建立建筑工程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公示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項目質量信息公開等。以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為切入點,著力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總體水平。
二、以案釋法
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了若出現工人“鬧事”、延誤工期等情形,發包人可以對承包人進行“罰款”的條款是否有效?
案情介紹:
2011年3月13日,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振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了《建筑勞務分包合同》一份,約定由乙方就山東省寶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醫療儀器生產項目二期工程進行勞務分包施工,合同中約定:“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不能到甲方、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任何辦公室或生活區吵架,不得發生工人聚眾鬧事、上訪等事件,也不得提出合同外的任何要求。否則,每次罰款乙方10萬元人民幣。若發生乙方施工工人因工資等原因聚眾鬧事、上訪等事件時,甲方有權從應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代付工人工資,同時對于期間甲方為此所支付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從乙方結算值中直接扣除?!?甲乙雙方還通過會議紀要約定了工期每延誤一天,乙方愿意接受每天10000元的罰款。2011年6月11日,因存在工人鬧事、延誤工期等矛盾,雙方簽訂《補充合同》解除《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雙方因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罰款”產生爭議,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振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
法院觀點: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振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后,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享有合同權利并履行合同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被告振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應對其上述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可雙方對于“罰款”的約定。
解析:
勞務發包人與勞務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罰款”條款,并非《行政處罰法》意義上的“罰款”。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罰款”條款視同違約責任條款。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工期和質量等獎懲辦法的約定,應當視為違約金條款。當事人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整的,可予支持。因此,法院基本上認定“罰款”條款的本質為違約而認可“罰款”條款的效力,但是“罰款”條款存在其他無效情形的除外。
三、法務問答
問:聯合體承包的法律特征?
答:聯合承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或其他組織,組合成一個聯合體,通過聯合體之間的合同結成聯營組織?!督ㄖā返诘诙邨l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聯合體具有共同投標、共同簽訂聯合承包合同、共同向招標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特征。
問:聯合體投標、承包實務中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
答: 聯合體承包的施工項目往往是一些大中型規模的工程項目,涉及面廣,法律關系復雜,因此與單一主體承包相比較,聯合體承包更容易發生矛盾。為減少或避免糾紛,采用聯合體模式承包建設工程時必須注意:
(1)聯合體之間必須簽訂聯合協議,以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2)聯合體各方均須與發包人簽訂聯合承包合同,若由牽頭人或代表人代表聯合體簽訂聯合承包合同,聯合體各方須向牽頭人、代表人出具委托書;
(3)組建聯合體必須符合法定的資質條件。
四、溫馨貼士
2019年10月15日起,浙江省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取消。
省住建廳《關于取消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通知》(浙建【2019】8號)規定:
一、取消我省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所持有的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自動作廢。
二、持有我省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正在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暫可繼續擔任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其聘用單位應盡快按照有關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
三、符合《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浙人?!?005〕199號)第七條規定的,參加二級建造師考試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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