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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法訊第40期
法訊速遞
1.最高法出臺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9年12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協議司法解釋”)。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全文共29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行政協議的定義和范圍,明確行政協議訴訟主體資格,堅持行政協議訴訟的全面管轄原則,堅持對行政機關行使優益權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依法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堅持行政協議充分賠償原則,規范行政協議案件的強制執行。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著眼于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確保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確保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確保因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確保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推動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落到實處。
2.最高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9年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共100條。其中,保留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未作修改的僅11條,對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修改41條,新增條文47條。主要內容包括:(一)完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二)修改、完善當事人自認規則,更好平衡當事人處分權行使和人民法院發現真實的需要;(三)完善當事人、證人具結和鑒定人承諾制度以及當事人、證人虛假陳述和鑒定人虛假鑒定的制裁措施,推動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四)補充、完善電子數據范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以案釋法
未簽訂書面設計合同,且主要設計成果也無業主簽收,向法院起訴要求業主支付設計費被駁回
案例索引
2015年10月起原告設計單位受被告業主委托設計蘇眼井社區、勝利山社區、肖家山社區、宇元萬向城社區、勝利山社區幼兒園、宿舍等項目工程,雙方口頭或通過郵件方式對合同相關內容進行協商,后因原告設計單位對被告業主的信任、工期緊張等原因,未簽訂書面合同。同時,原告設計單位按設計一部分交付一部分的方式向業主交付了部分設計的相關圖紙。庭審中,原告設計單位提交了蘇眼井社區、勝利山社區、肖家山社區、宇元萬向城社區、勝利山社區幼兒園、宿舍設計圖紙各一套,主張已完成合同義務,請求被告支付設計費用合計45540元及雙方約定付款時間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3643.20元。
被告業主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亦未提供抗辯證據。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系原告設計單位請求被告業主支付建設工程設計費用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設計單位與被告業主是否就設計工程量、設計費用、交付條件等相關內容達成合議,是否已按合議內容履行了相關交付義務。原告提交的相關圖紙中僅肖家山社區裝修改造設計圖有被告方簽收,其余設計圖紙均未見有被告方的簽收確認。原告亦無法提供證據證實雙方就設計工程量、工程單價、付費成就條件等進行了約定。加之原告的實際工作量、交付是否合格、終止或解除合同等情況無法核實,因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建筑設計款45540元及利息(自雙方約定付款時間起銀行同期利息),證據不足,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1.設計單位在開展設計前,應與業主就設計工程量、設計費用、交付條件等相關內容達成合議,并簽訂書面協議。
2.設計單位交付設計成果時,應要求業主書面簽收,設計成果驗收通過后應要求出具書面審查紀要。
法務問答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1)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3)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2.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溫馨提示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一是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方向?!稐l例》將營商環境界定為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二是加強市場主體保護?!稐l例》明確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等。
三是優化市場環境?!稐l例》對壓減企業開辦時間、保障平等市場準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落實減稅降費政策、規范涉企收費、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簡化企業注銷流程等作了規定。
四是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稐l例》對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精簡行政許可和優化審批服務、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減證便民、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溝通機制等作了規定。
五是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稐l例》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推行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容審慎監管、“互聯網+監管”,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作了規定。
六是加強法治保障?!稐l例》對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調整實施,制定法規政策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設置政策適應調整期,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等作了規定。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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