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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法訊 疫情風控專輯(第三期)
前言:
《會員法訊》自2016年10月創辦以來,迄今已有四十一期,通過法訊速遞、以案釋法、法務問答、溫馨提示等形式,為會員單位的法律風險控制提供了有力參考。目前,新型冠病毒疫情來勢兇猛,舉國上下共同抗疫,鑒于疫情對建筑業產生的巨大影響,為提示企業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特推出疫情風控專輯,敬請會員單位關注。
本專輯由杭州市建筑業協會、杭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主辦,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協辦。歡迎會員企業踴躍投稿。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行政權力和責任
自疫情發生以來,浙江省、杭州市積極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迅速啟動了一級響應,實施并推進了各項防疫措施。
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政府決定根據《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2020年1月28日,浙江省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發布了“十個最”防控舉措。
2020年2月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關于實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責”十項措施的通告》。規定全市所有村莊、小區、單位實行封閉式管理,人員進出一律測溫,并出具有效證件。外來人員和車輛一律嚴控,特殊情況由管理人員做好登記備案;嚴禁各單位在2月9日之前通知疫情重點地區人員返杭。除經批準同意的企業外,一律不得開(復)工等內容。
2020年2月10日,也是我市企業有序復工的首日,杭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出臺《關于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見》,積極發揮法治保障職能,全力支持我市企業在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有序復工復產。
防疫措施的實施是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表現,也是每一位普通老百姓的義務和責任。下面讓我們來整理一下其中所涉及的行政權力和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務院行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憲法》和《國家安全法》中規定了“緊急狀態”的法律概念,但本次疫情被列為乙級傳染病、按甲級傳染病的要求進行管理,并未達到法定的“緊急狀態”這一程度,因此相應的行政權力和責任也并未上升到《憲法》和《國家安全法》的層次。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一)疫情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權力和責任依據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指城市和農村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從行政法律體系上來說,兩者不是行政機關,不能實施行政行為,但在疫情防治方面,卻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雖然有法律依據,但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并不能成為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根據以下規定可以看出,他們實施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實際上都是屬于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行政權力,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只是代替或是接受行政機關的委托實施。因此,如果在此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認為其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進行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針對疫情防治的具體措施
1.強制隔離由哪個部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傳染病病人有義務配合醫療機構進行隔離。但是最近我們也經常能聽到一個詞,叫“強制隔離”?!皬娭聘綦x”作為一種在特殊情形下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醫院和醫生并不具備這樣的強制手段,根據以上規定“強制隔離”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實施。
2.政府如何對場所和人員實施隔離措施,也就是最近常見的封閉小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目前杭州市政府公布了有關十項措施的通告,批準了各區縣人民政府對于小區實施封閉式硬隔離的行政行為。那么,各區縣人民政府必須承擔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責任,用人單位也必須承擔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的責任。
3.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本次疫情,已經被認定為屬于公共衛生事件,顯然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調整范圍,從救治、控制、保障、維護秩序等方面進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第一款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四、浙江省應急預案體系的建設
浙江省早在2006年6月9日就制定了《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在《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對疫情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包括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事件分級、監測、預警與報告、應急響應和終止等內容。
同樣的,很多人也關心什么時候應急響應才能終止呢?
《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也規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由省應急指揮部報請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最后,希望這次疫情能夠順利得到控制,早日終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讓百姓的工作和生活恢復正常。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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