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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法訊 疫情風控專輯(第五期)
前言
《會員法訊》自2016年10月創辦以來,迄今已有四十一期,通過法訊速遞、以案釋法、法務問答、溫馨提示等形式,為會員單位的法律風險控制提供了有力參考。目前,新型冠病毒疫情來勢兇猛,舉國上下共同抗疫,鑒于疫情對建筑業產生的巨大影響,為提示企業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特推出疫情風控專輯,敬請會員單位關注。
本專輯由杭州市建筑業協會、杭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主辦,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協辦。歡迎會員企業踴躍投稿。
疫情防控背后的相關刑事法律風險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包括政府、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及廣大人民群眾在內的社會力量都積極投入到疫情防控的相關工作中去。在當前全國人民萬眾一心,眾志成城,全力以赴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時候,社會上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之舉,部分行為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有的人出于各種目的拒絕接受檢疫或強制隔離;有的人哄抬物價,虛假宣傳,擾亂市場秩序;有的人制造、銷售假口罩,企圖大發國難財;還有的人造謠傳謠,增加社會恐慌等。
那么,作為普通的群眾,我們該如何知法、守法,并積極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對于前述種種不法行為,我國刑法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呢?為提示大家在疫情防控時期做好自我保護,防范相關法律風險,同時警示部分有不法企圖之人,我們梳理了當前有關疫情防控的一些刑事法律問題并就相關刑事法律責任予以簡要闡述。
一、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
1.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二、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1.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確診者或者疑似者,仍故意去人多的地方,想讓更多的人感染,屬于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2.新冠肺炎的確診者或者疑似者不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如果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提示:針對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作為愛國守法的好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間,一定要嚴格遵守疫病防控相關要求,向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如實反映情況,該在家隔離就不要出門。
同時也要注意選擇合適合法的方式。這不僅是切實對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與健康負起責任,同時也是防止不必要的刑事法律風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
1.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如生產、銷售劣質口罩、消毒液兌水銷售的,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2.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死刑。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3.生產、銷售劣質、不合格的醫用口罩、防護服,或者收集廢棄的醫用口罩、防護服簡單處理后再銷售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4.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廣告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5.商家為牟利,大量囤積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緊缺防疫物品,高價銷售,屬于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示:生產銷售假口罩,包括近期網上視頻流傳的非法回收口罩再次進行銷售的行為,將給社會國家人民帶來巨大的風險,將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特殊時期,口罩供不應求,大家一定要通過正規的電商平臺購買。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
1.在救治過程中,患者或者家屬出于報復、發泄不滿等目的,毆打醫務人員,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最高可判處死刑。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五、侵犯財產類犯罪
1. 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用品、捐助新冠肺炎病人等名義,詐騙公私財物六千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
1.為了恐嚇他人、報復他人,投放虛假的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2.編造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3.編造虛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發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消息而轉發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當然,司法機關面對虛假信息也會充分考慮信息發布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屬實,發布者、傳播者主觀上并無惡意,行為客觀上并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對這樣的行為依舊保持審慎態度。
4.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的,組織大規模聚餐、玩樂等群體性活動,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5.帶眾人強行沖開依法封閉的高速公路,屬于聚眾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其首要分子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7.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提示:當前,全國上下正眾志成城、齊心協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大家應該要能夠主動配合、服從安排,用實際行動為全面打贏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面對執法部門的隔離措施,不管是為了自己,還是為了家人,請務必配合。否則不但要強制隔離,還要承擔法律責任,乃至刑事法律責任。
另外,大家一定要經官方途徑了解疫情等相關信息,切勿輕易相信、轉發互聯網自媒體平臺上出現的不實信息,更不要肆意編造、傳播未經核實的疫情等相關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近期各地警方都通報了對散布謠言行為人的一些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該類行為,可能要面臨刑事責任的嚴厲處罰。
七、貪污賄賂及瀆職類犯罪
1.負有相關管理職責的人員,將用于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救災、救濟等款物挪作他用,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2.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瀆職、貪腐的,將根據不同身份和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可以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最后,為了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盡快打贏這場攻堅戰,大家都應嚴格遵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的規定,遵紀守法,這不僅是切實對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與健康負起責任,也是對涉疫情刑事法律風險最大的防控。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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