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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9-14 閱讀:3657
會員法訊第47期
一、法訊速遞
國務院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較為突出,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條例》緊緊圍繞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強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誠實守信、優化營商環境作出規范,切實增強中小企業的獲得感?!稐l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社會高度關注、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既充分考慮中小企業實際情況,又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建立起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預防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法規制度。
《條例》共29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規范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稐l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同時,強化財政資金保障約束,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二是規范支付行為,防范賬款拖欠?!稐l例》對付款期限和檢驗驗收提出了要求。明確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變相延長付款期限。規范了保證金的收取和結算。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支付逾期利息,并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三是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明確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以及監督評價機制,以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二、以案釋法
“爛尾工程”的優先受償權行使時間從何時開始起算?
裁判主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出臺后,法院認可承包人可以對“爛尾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行使該權利的條件已經放寬,不再受限于竣工日期,而是應按雙方約定的給付工程款時間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始時間,進一步保障承包人的權利。
案情簡介:A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作為承包人B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各種原因,該工程最終沒能完工,成為了爛尾工程,雙方簽訂了《解除協議》其中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合同于2015年4月11日解除。B公司于2015年11月將A公司起訴至安徽省高院,請求判決A公司支付該工程的工程款,并確認享有該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安徽省高院于2019年作出判決,認定B公司享有該工程的優先受償權。A公司在收到判決書后隨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主張案涉工程并未竣工應屬爛尾工程,不符合《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關于優先受償權行使應以竣工之日起算的規定,請求最高法不予認定B公司享有該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審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認為,2002年的《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確將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節點設定為自工程竣工或約定竣工之日起。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二條明確將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節點改為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且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002年的批復已不再適用。而對于爛尾工程而言,如果雙方已經通過《解除協議》等形式確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即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始時間。
法規索引:
1.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為我國《合同法》的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即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享有就案涉工程折價或依法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作出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建設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根據這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為工程已經竣工,或者自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起算。
3.《建設工程施工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三、法務問答
1.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專業分包需要資質嗎?
答:在實務中經常有當事人誤以為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專業分包項目不需要施工資質,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督ㄖI企業資質標準》中涉及的建設工程中的專業分包工程都需要施工資質。對于沒有資質的單位參與專業工程建設,法院一般認定施工合同無效。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規定,施工勞務資質已不再分類別與等級。企業具備施工勞務企業資質的,可以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可以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其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有效的。
2.最高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可以作為解決勘察、設計、監理合同糾紛的依據嗎?
答:最高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是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的司法解釋,而不是針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合同作出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合同的效力應當適用其它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所以在具體辦案中,遇到涉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合同簽訂和履行所發生的糾紛,不能以《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四、溫馨提示
建筑工程結算應特別關注的四個方面:
第一,核對與編制好結算資料。
任何一個工程項目,在編制結算時都要以相關資料為依據。因此在審核時,首先要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從施工圖紙、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過程的動態資料都要一一核對,力求資料完整齊全,確保審核工作正常進行。
第二,工程量是審核的關鍵。
工程量費用是工程造價的主體。運作中具有較大的彈性和隱蔽性。審核工程量是重點,也是難點。在審核中,經常會發現結算的工程量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
第三,定額單價的審核不可忽視。
在一般情況下,工程的定額單價都有具體規定,編制工程結算時只要參照定額單價的明細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定額單價套用往往出現差錯。這會直接影響工程造價,因此在審核時不能因定額單價的套用有具體的規定而掉以輕心。
第四,其他費用的審核要堅持合情合理。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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