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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裝飾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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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9-14 閱讀:3280
會員法訊第51期
一、法訊速遞
1.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0年10月13日,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形成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政府采購需求標準。選擇一批綠色發展基礎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購工程中探索支持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推廣應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試點城市為南京市、杭州市、紹興市、湖州市、青島市、佛山市。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代碼管理規范》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代碼制度是投資管理基本制度。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作為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是各有關部門加強協同管理和提高服務水平的基本手段,也是項目單位便捷獲取政府管理服務信息、高效推進項目工作的重要工具。用好項目代碼是項目單位的法定義務和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為落實項目代碼制度,規范項目代碼管理、促進項目代碼應用,2020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制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代碼管理規范》。
二、以案釋法
合同名稱雖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但基礎法律關系為建筑設備的租賃及技術服務關系,該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
案例索引
中建某局集團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杭州市大江東產業聚集區某智慧城項目,之后將建筑設備的租賃及技術服務分包給了寧波某公司,并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之后,雙方因價款結算發生糾紛,于是寧波某公司將中建某局集團訴至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中建某局集團提出管轄異議。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預制梁裝備租賃及技術服務合同)審查所見,本案由雖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但上述合同中的基礎法律關系為建筑設備的租賃及技術服務關系,該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此外,上述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甲方(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上述管轄約定意思表示清楚,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合法有效。最后,法院作出將本案移送中建某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處理的裁定。
律師提示
建議在簽署合同時,認真研究基礎法律關系,準確界定合同名稱,并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避免浪費人力物力,并節省司法資源。
三、法務問答
1.訴訟前當事人已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一致,訴訟時當事人一方是否可以申請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2.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訴前當事人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的咨詢意見,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span>
3.對于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能否作為鑒定依據?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鑒定人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做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span>
四、溫馨貼士
虛開收入證明風險大,企業應避免為員工虛開與其實際收入不符的證明
實務中,員工為辦理保險理賠、購買房屋時的銀行按揭貸款、銀行信用卡等原因,常常要求企業開具高于其實際收入金額的“收入證明”,但企業開具的收入證明在法律上具有擔保背書作用,違背客觀事實、任意虛開往往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
1.員工可能手持證明反告企業克扣工資,導致企業莫名被訴,如企業在被訴后無法反證該收入不屬實,極有可能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徒增企業經營成本。
2.虛開收入證明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如員工可能將所開證明用于訴訟中進行保險索賠,導致保險公司支付了與事實不符的賠償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有明確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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