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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9-14 閱讀:3771
會員法訊第52期
一、法訊速遞
二、以案釋法
因拖欠工程進度款出具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是否認定為民間借貸?
★案情簡介
2010年,萬城公司從盛世豪龍公司處承建了“皋蘭溫州品牌步行街”項目。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盛世豪龍公司應根據萬城公司的工程進度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但因資金緊張,盛世豪龍公司并未按約支付相應款項。后經雙方協商,盛世豪龍公司從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間,就欠付的工程款向萬城公司出具五張借條,總額共計2193.5萬元,并約定了利率(利率遠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此支付萬城公司的工程款。2013年11月11日,雙方根據上述2193.5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轉而形成的《借款償還協議》中最終確定的借款5180萬元并約定了利息計算方式。盛世豪龍公司分別于2013年11月、2014年4月、5月分三筆各1000萬元向萬城公司支付款項,共計3000萬元。
就該3000萬元款項,萬城公司認為是盛世豪龍公司基于工程施工借萬城公司5筆借款2193.5萬元所產生的利息,故該筆付款是盛世豪龍公司給萬城公司歸還的3000萬元利息。
盛世豪龍公司則認為,雖然雙方有約定,但借款沒有實際發生,屬于盛世豪龍公司應付萬城公司的工程款而沒有實際支付,故3000萬元不應作為上述欠款的利息,應作為已付工程款全部用于折抵未付工程欠款。
★法院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上述2193.5萬元雖系盛世豪龍公司向萬城公司先后出具的五張借條構成,但該部分款項實際系盛世豪龍公司欠付萬城公司的工程進度款,屬萬城公司為案涉工程進行施工所墊付的資金,并非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本案中,就該2193.5萬元款項,雙方約定的利率有月息4%、6%不等,該約定明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法院僅對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范圍內的利息給予保護,對于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該3000萬元先后到賬的已付款項,應依次優先沖抵2193.5萬元工程欠款分段產生的利息,剩余款項首先用于折抵雙方約定應支付利息的2193.5萬元工程欠款部分,下余部分再折抵其他未約定支付利息的工程欠款。
★律師觀點
因本案同時涉及退還保證金等訴請,本案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2193.5萬元雖系盛世豪龍公司向萬城公司先后出具的五張借條構成,但該部分款項實際系盛世豪龍公司欠付萬城公司的工程進度款,屬萬城公司為案涉工程進行施工所墊付的資金。法院認定為墊付款而非借款并無不當。
另外,根據法院判決結果,本案原告若將借款部分單獨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立案的,法院應當仍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依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钡囊幎ㄒ勒战ㄔO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
三、法務問答
1.合同相對方單方面通知解除合同,當事人不同意解除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理解與適用的請示的答復(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號),首先需審查合同相對人解除合同的依據是否具備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或者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若不具備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發生法律效力;若具備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但當事人有異議的,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合同法九十六條以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或法定的異議期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2.固定總價合同增加工程量,但合同未約定增加部分工程量計價方式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的范圍。若雙方有簽證或其他文件證明雙方對增加部分工程量的計價方式進行了約定,則按照約定計價。若未對增加部分工程量計價方式進行約定且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的,則可通過訴訟程序申請法院對該部分工程量進行造價鑒定。
但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工程量增加,提出要求對整體工程進行鑒定的,實務中法院可駁回對鑒定申請。
四、溫馨貼士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查封、凍結需嚴格審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要求,確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為該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中國銀保監會于2020年12月28日聯合發布《關于做好防止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3號),《通知》要求:
1.人民法院在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相關單位銀行賬戶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查賬戶類型,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
2.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明顯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并且明顯超出足額支付該項目農民工工資所需全部人工費的資金,對工資保證金賬戶中超出工資保證金主管部門公布的資金存儲規定部分的資金,人民法院經認定可依法采取凍結或者劃撥措施。當事人及有關單位、個人利用兩類賬戶規避、逃避執行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兩類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監管部門按規定解除對兩類賬戶監管后,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凍結措施,并可依法劃撥剩余資金。
4.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包含兩類賬戶監管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行為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其協助執行行為違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兩類賬戶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的,異議審查期間不得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
5.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規范兩類賬戶開設工作,與開戶單位認真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兩類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設置,妥善處理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等事項,保障兩類賬戶資金安全。
6.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對兩類賬戶資金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指令時,應當通過人工或系統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提示該賬戶性質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并同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兩類賬戶監管部門,兩類賬戶監管部門有權提出異議。
7.銀行業金融機構遇到兩類賬戶資金因不當操作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等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當地兩類賬戶監管部門報告。
8.各地有關部門應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防止兩類賬戶資金被違法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9.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在兩類賬戶資金查封、凍結或者劃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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