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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法訊第53期
一、法訊速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作廢。本次發布的法釋〔2020〕25號司法解釋系對之前兩部司法解釋的繼承與修改,更符合《民法典》的規范。從條文數量上看,原來兩部司法解釋共有54條,現在減少到45條。從內容上看,大多數條文繼承了原先司法解釋的規定,變化最大的有兩個條文,具體如下:
1.原法釋〔2018〕2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新頒布的法釋〔2020〕25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將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從原來的六個月變更為十八個月。
2.原法釋〔2018〕20號第十八條規定,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裝飾裝修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新頒布的法釋〔2020〕25號第三十七條規定,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正面規定了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情形,比如,雖然建筑物不屬發包人,但在建筑物要被拍賣時,裝修價值可一并拍賣,承包人此時可主張優先受償權。
二、以案釋法
對于發包人明知并認可的掛靠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案件索引
再審申請人寧夏鈺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鈺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三建)、寧夏藍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藍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2019)最高法民終 15 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訴人認為,原判決和一審判決均剝奪鈺隆公司對工程款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認定鈺隆公司對工程款享有就案涉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本案中,原判決和一審判決均認定鈺隆公司與藍天公司之間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直到本案發生訴訟時,各方均沒有解除合同。在此情況下,除非鈺隆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藍天公司以及安徽三建支付工程款,否則工程款尚未到支付時間。依照相關司法解釋,鈺隆公司對工程款就案涉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原判決和一審判決認為鈺隆公司對工程款已經失去或者不享有就案涉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再審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鈺隆公司借用安徽三建的資質,以掛靠方式對發包人藍天公司發包的 1、4、5 號樓進行了實際施工,屬于實際施工人;同時,鈺隆公司與藍天公司之間已經履行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義務,雙方在事實上形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鈺隆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承包人。而且,藍天公司從簽訂合同開始到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知道并認可鈺隆公司是借用安徽三建資質進行實際施工的事實,還接受了鈺隆公司直接支付給自己的保證金,并向鈺隆公司直接支付過工程價款,更進一步證明藍天公司認可了鈺隆公司系工程實際承包人的事實。所以,一審判決認為鈺隆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是正確的。原判決認為:“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末賦予實際施工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鈺隆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睂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解釋為只要是實際施工人,便缺乏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排除了掛靠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作為實際承包人應該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但是在本案中,鈺隆公司主張的是1、4和5號樓的工程價款,而該部分工程價款雙方在2016年3月31日就進行了結算,簽訂了《工程款結算單》,此時藍天公司就應當向鈺隆公司給付此部分建設工程價款。但鈺隆公司直到2018年本案訴訟時才提出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早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六個月期限。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鈺隆公司已經喪失了優先受償權并駁回鈺隆公司相應的訴訟請求,原判決認為一審判決駁回鈺隆公司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裁判結果正確,都是正確的。
律師觀點
對于發包人明知的掛靠人,發包人與掛靠人建立了實際的發承包關系,發包人與掛靠人是承包合同的直接當事人,相對于發包人來說,掛靠人就是承包人。而被掛靠的單位系名義承包人,名義承包人并非實質意義的承包人,被掛靠人與發包人實際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所簽訂的合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贝颂幍摹俺邪恕卑òl包人明知的掛靠人,但不包括發包人不知道的掛靠人,因為只有發包人明知的掛靠人,才存在與發包人建立實際施工合同關系的情況。發包人不知道掛靠人的存在,則不可能與掛靠人建立施工合同關系,不符合司法解釋享有優先受償權主體資格。但承包人在主張優先受償權時應注意避免超過行使期限,根據目前最新規定,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是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保?/span>
三、法務問答
問: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如何確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工程質量保證金與保修期沒有必然聯系,有觀點認為工程質量保證金應于保修期滿后返還。該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與質量保證金相對應的概念是缺陷責任期,而與保修期相對應的概念是保修責任。根據工程內容確定長短不同的保修期限,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的保修期是工程的合理壽命期,如果要等到工程合理壽命期滿再返還質量保證金,顯然不合理。
四、溫馨貼士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注意事項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一,其中,關于“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
但是,對于子女登記結婚后,父母出資如何認定則修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迸c原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一方”。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庇兄黠@的差別。
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子女婚后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根據這一新規定,此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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