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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9-14 閱讀:3596
會員法訊第54期
一、法訊速遞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資質改革關乎建設工程行業發展全局,自《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框架(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7月發布征求意見以來,資質改革話題受到了建設工程行業的廣泛關注。2020年11月30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式印發。
(一)《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大幅壓減建設工程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
2.10類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
3.施工總承包資質壓減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
4.部分專業承包資質整合并入施工總承包資質;
5.部分專業資質取消,勞務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二)《方案》主要配套措施包括:
1.修訂相關資質管理規定和標準;
2.一年過渡期滿后實行簡單換證;
3.下放審批權限、優化審批服務;
4.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
5.完善工程招投標制度、健全市場信用體系。
二、以案釋法
工程簽證不符合建設單位要求,是否一概不予認定?
★案情簡介
2004年10月21日,原告某施工單位與被告某實業公司就某工程項目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總價暫定為人民幣63756094元。2005年1月7日、2005年3月21日、2005年7月5日,原、被告雙方先后簽訂了多份《補充協議》,對工程造價、工程款的支付辦法等作了補充約定。2005年2月22日,被告實業公司曾向原告發出一份“關于某商業大廈工程簽證等的有關通知”,該通知稱“為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我司決定對某商業大廈項目發生的工程設計變更以及工程現場簽證采取如下確認方法:1.工程設計變更,經設計單位出圖蓋章,甲方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甲方公章方為結算有效文件;2.工程現場簽證的確認,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甲方現場工程師(或代表)復核簽字,并經甲方項目負責人簽字后加蓋甲方公章方為結算有效文件?!痹媸盏酵ㄖ?,在通知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后因被告未按約付款,原告訴至法院,并于2006年9月20日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某商業大廈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法院委托的造價咨詢中心于2007年8月1日做出《某商業大廈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確認造價無爭議部分為63773499.15元,造價有爭議部分為2061242.01元。其中,爭議①部分是指簽證單有現場監理確認,有甲方現場工程師簽字確認,但缺乏建設方認可的甲方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蓋章的部分,該部分造價為732980.56元;爭議②部分是指簽證單有現場監理確認,但沒有甲方現場工程師和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蓋章的部分,該部分造價為590848.53元;爭議③部分是指未形成簽證單形式,目前無法在現場體現,從施工方案和工程聯系單記錄中有反映的隱蔽工程部分,此部分沒有設計圖紙,該部分估價為737412.92元。
★爭議焦點
鑒定報告中爭議①、爭議②、爭議③費用是否應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點
關于工程造價,法院認為根據造價咨詢中心的鑒定報告,無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為人民幣63773499.15元,依法予以確認。對于鑒定報告所列之爭議①和爭議②部分,雖然沒有被告(甲方)項目負責人的簽字及加蓋被告公章,但有監理方的確認和(或)被告現場工程師的簽字確認,且工程現場能夠看出原告確實進行了相應的施工,根據事實情況和民法等價有償的原則,本院對于鑒定報告所列之爭議①和爭議②部分予以確認。對于鑒定報告所列之爭議③部分,因沒有被告委托的監理單位、現場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的簽字確認,且工程現場也無法看出原告確實進行了施工,原告稱該部分為隱蔽工程但未能得到被告的認可,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該爭議部分,法院不予確認。
★案件分析
施工實踐中承包人提請發包人簽證的聯系單得不到發包人的簽復,甚至得不到已經送交簽證的回執,是一個令承包人十分無奈且較為普遍的現象,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中對有關工程量的認定等,做出了有利于承包人的規定,即“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這是“實事求是”原則在施工領域的體現。
一般的簽證大多指經濟簽證,正是因為涉及到價款問題,發包人對簽證控制得比較嚴格,有的約定簽證須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否則就視為放棄;有的則約定繁瑣的簽證程序,本案發包人也不例外,約定了有效的簽證應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甲方現場工程師(或代表)復核簽字,并經甲方項目負責人簽字后加蓋甲方公章方為有效,但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不可能完全按照該約定方法?!端痉ń忉專ㄒ唬返诙畻l規定正是考慮到這些客觀因素,確認了遵循客觀事實的計量原則,只要施工單位能夠證實發包人同意其施工并且已實際施工的,就能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故爭議①及爭議②已經監理人及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即已能證明簽證內容已經發包人同意,并已實際發生,應計入工程造價,不因僅因在形式上缺乏發包人現場負責人的簽字蓋章就否認施工的事實,也不應以現場能否看到來判斷是否已實際施工。爭議③所涉的工程聯系單上因沒有被告委托的監理單位、現場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的簽字確認,且工程現場也無法看出原告確實進行了施工,而導致無法被法院認可。
★案件啟示
辦理簽證,證明工程量的發生已經發包人同意并實際發生,承包人應注意的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為了能使客觀發生的事實均能得到有效證明,承包人在辦理簽證時應注意如下問題,方能打開發包人不配合簽證的鑰匙,以獲得有效的支持:
1.何時交?就是按照雙方的約定或通用條款規定的時間提交聯系單、決算報告等,特別是有關價款變更的聯系單,因為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則視為有關變更事項不涉及價款的變更,而對其它事由未作如此嚴格的要求。
2.怎么交?這里所要強調的是要向對方索要送交憑據或送交回執,該回執應能夠證明以下四方面的內容:送交的時間、送簽文件名稱、送交簽證的要求,如要求調整或索賠的金額、順延的工期等。
3.交給誰?即簽證材料送交的對象,可以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施工代表、監理工程師。
4.可作為實際施工的證據有哪些?作為計量依據的書面文件除了簽證外,主要還有會議紀要、工程檢驗記錄、來往函件、工程通知資料、照片等。
三、法務問答
問:建設工程造價的結算與審計、審核的區別是什么?
答:建設工程造價的結算與審計、審核有著本質的區別。
(1)概念不同。所謂“結算”是指發包人根據施工合同、國家定額及有關工程資料,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進行核實、審批工作;而“審計、審核”是指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業主進行的一種行政監督管理行為。
(2)主體不同。結算的主體一般是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專業的審核建設工程造價的中介結構;而審計、審核的主體是相關有權限的行政部門。
(3)依據不同。結算依據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聯系單、圖紙等結算資料,而審計、審核的依據為各地方政府的相應規定及相關結算資料。
(4)法律性質不同。結算是一種民事行為,目的在于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而審計、審核完全是一種行政行為,其目的主要是對建設工程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評價。
(5)約束對象不同。結算結果一旦經發包人與承包人認可,約束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而審計、審核結果僅僅約束的是被審計、審核的單位,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審計、審核結果對承包人無約束力。
四、溫馨貼士
新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3月1日起執行
2021年2月9日住建部官網發布《關于印發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原《工程擔保合同示范文本(試行)》(建市〔2005〕74號)同時廢止。住建部發布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包含投標保函示范文本、預付款保函示范文本、支付保函示范文本、履約保函示范文本等8個文本,具體下載地址詳見住建部官網: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2/t20210209_249136.html。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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