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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9-14 閱讀:3497
會員法訊第55期
一、法訊速遞
1.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規定,切實規范擔保交易秩序,保障債權實現,結合民事審判實踐,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4次會議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擔保制度解釋主要包括一般規定、保證、擔保物權、非典型性擔保、時間效力5個方面,針對民法典關于保證合同以及擔保物權的內容進一步細化,對諸如企業對外擔保效力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后責任承擔、違約轉讓擔保財產如何處理等重大問題予以正面解答,從而進一步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也便于統一人民法院對擔保規則的認識,提升司法裁判的權威。
2.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為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適用,妥善解決民法典施行后新舊法律銜接適用問題,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兑幎ā贩譃?個部分,共28條,主要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有限例外;有利溯及適用規則;新增規定溯及適用規則;細化規定的適用規則;具體溯及適用條款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具體銜接適用條款中的重點問題等6大方面的內容,全面系統規定了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對于民法典施行后可能出現的諸多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關鍵解答。
二、以案釋法
掛靠人是否有權排除債權人對被掛靠單位賬戶資金的強制執行?
★案情簡介
九江中院判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公司)給付歐陽宗科500余萬元。歐陽宗科依據生效判決,向執行法院申請凍結了以三建公司名義在中國建設銀行武寧支行開立的銀行賬戶內的500余萬元資金。后案外人王天祥認為其系原審法院執行局凍結并執行的涉案賬戶的實際所有權人,向原審法院執行局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執行法院以不予審查實體權利為由,裁定駁回王天祥的異議。王天祥向九江中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判決確認王天祥為以三建公司名稱在中國建設銀行武寧支行所開立賬戶的實際所有人,并依法駁回歐陽宗科對執行標的的執行申請。
★法院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以三建公司名義在中國建設銀行武寧支行所開立的賬戶的實際所有人是否為王天祥?2. 歐陽宗科能否對以三建公司名義在中國建設銀行武寧支行所開立的涉案賬戶上的資金申請強制執行?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九江中院和江西高院均認定王天祥是實際所有。理由如下:第一、王天祥與三建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掛靠協議》約定,由王天祥以三建公司的名義承建“武寧建材家居綜合大市場項目”的工程,三建公司對雙方的掛靠協議予以認可,王天祥依掛靠協議的約定向三建公司繳納了掛靠費,因此,可以確認王天祥與三建公司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第二、三建公司與武寧嘉典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王天祥又與武寧嘉典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王天祥承建“武寧建材家居綜合大市場項目”工程。因此,王天祥系實際施工人。第三、以三建公司名義在建行武寧支行所開立的涉案賬戶的印鑒上除有三建公司加蓋的財務專用章外,還有王天祥的個人私章。第四、根據王天祥提供的涉案賬戶的收入情況明細,涉案賬戶的資金來源于“武寧建材家居綜合大市場項目”的工程款及王天祥本人存入的資金,涉案賬戶的資金也主要用于“武寧建材家居綜合大市場項目”的材料等相關費用的支出,即涉案賬戶是“武寧建材家居綜合大市場項目”工程的專用賬戶。綜合上述證據事實,可以確認該賬戶實際權利人為王天祥。
關于歐陽宗科能否對以三建公司名義在中國建設銀行武寧支行所開立的涉案賬戶上的資金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法院認為執行異議之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對執行標的的權利歸屬應進行實體審查。王天祥擁有案涉賬戶資金的實體權益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因此法院應當排除歐陽宗科對案涉賬戶資金的強制執行申請,優先保護王天祥對案涉賬戶資金的所有權。
★律師觀點
掛靠人是否有權排除債權人對被掛靠單位賬戶資金的強制執行,關鍵在于涉案銀行賬戶能否被認定為“特定化賬戶”。在施工掛靠領域,法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掛靠人是否為該施工項目的實際施工人、案涉賬戶是否為施工項目工程的專用賬戶以及賬戶內的資金是否特定化。
本案中,法院認定王天祥是實際施工人,且涉案賬戶已特定化為項目的專用賬戶,再加上涉案賬戶的財務往來皆與所建工程相關。因此,法院據此認定涉案賬戶的實際權利人為王天祥,王天祥得以有權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但是在實務中,法院對“特定化”的認定標準不一,不能簡單認定掛靠人均有權排除債權人對被掛靠單位賬戶資金的強制執行,且因施工掛靠的特殊性,法院方有此項認定,在其他領域,法院并未從被掛靠單位名下賬戶資金是否特定化角度,來認定掛靠人能否排除執行。
三、法務問答
加蓋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的合同是否能對施工企業發生法律效力?
參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審理涉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部糾紛的疑難問題解答》第五條的規定:“項目部技術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圖紙審核專用章等專用印章已明確了印章的使用范圍,一般不能認為行為人具有授權對外簽訂合同的表象,故建筑施工企業不應承擔合同責任。但如果項目部以上述印章對外簽訂的合同曾得到建筑施工企業認可的,仍可認定為具有有權代理表象。判斷建筑施工企業是否認可,下列因素可作為參考:(1)建筑施工企業是否直接向相對人支付款項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合同履行;(2)相對人向建筑施工企業開具的發票,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實際入賬等?!?/span>
可見,加蓋項目部印章或技術專用章的合同是否能對施工企業發生法律效力,關鍵在于施工企業是否存在追認行為,一般通過施工企業有無向相對人實際履約來綜合判斷。
四、溫馨貼士
《民法典》實行后,以下幾種保證人免責情形需特別注意!
《民法典》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正式實施。以下羅列出幾種保證人免責情形,提請特別注意:
1.《民法典》第685條:債權人與保證人非書面約定保證責任,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2.《民法典》第693條: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向保證人提起訴訟仲裁或者主張權利,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3.《民法典》第687條: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4.《民法典》第696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5.《民法典》第696條: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34條:保證期間過后,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的《催款函》上單純簽收的行為,不構成新的保證。
7.《民法典》第697條: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民法典》第698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而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9.《民法典》第702條: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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