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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9-14 閱讀:3523
會員法訊第56期
一、法訊速遞
《民法典》明確了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兩個方面處理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span>
相較舊法,針對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主要作出如下變化:
變化一: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中“竣工驗收合格”改為“驗收合格”,可見工程竣工不再是無效合同得以獲得工程款的必要條件。這一變化擴大了承包人受償主體范圍,將中途停工工程或僅完成中間驗收等工程均在法律層面納入可折價補償范疇,彰顯了等價有償的公平原則。
變化二:將《解釋》第二條中“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改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即對于工程價款的付款請求,進一步明確適用折價補償的損失填補規則,促使法院在審理施工合同無效案件時,注意平衡發承包雙方過錯程度,防止無效合同有效化帶來的價值偏移。
二、以案釋法
發包人欠付施工企業工程款,實際施工人能否對抗針對該筆工程款的強制執行?
★案情簡介
2009年,諸暨裕祥建筑公司(下稱裕祥公司)承包杭州某學校教學樓的建設工程,該工程由劉某某內部承包,并與裕祥公司簽訂《項目內部承包協議》。協議明確該項目由劉某某實行內部全額承包、管理,劉某某在此范圍內實行項目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時,約定案涉工程建設資金的支付、設備、技術、人力、施工管理均由劉某某個人承擔,裕祥公司除收取協議約定的費用外不提供任何幫助。
合同簽訂后案涉工程由劉某某實際施工,工程于2011年12月通過竣工驗收,2014年12月工程結算通過發包人審核,確認發包人尚有1600余萬元工程款還未支付給裕祥公司,但該款項在2013年8月卻因裕祥公司欠付河南省某公司債務被該省某縣法院凍結,該法院給發包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發包人在未經法院批準和解除裁定前,不得將凍結款項私自挪用或另行處分。故而,在此情況下,劉某某面臨工程款即將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困境。為此劉某某向下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其系工程實際施工人為由狀告裕祥公司和發包人,要求裕祥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595萬元,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
★爭議焦點
劉某某是否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如何認定?
★法院裁判要點
在發包人不認可劉某某是實際施工人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某與裕祥公司簽訂的《項目內部承包協議》僅為內部協議,證明效力不被采信,而且,劉某某并未舉證證明其為涉案工程實際投入資金、人員、設備、技術或者直接以自已的名義與發包人進行過結算。此外,涉案工程款高達4000多萬元,照行業慣例及日常經驗,劉某某應有一定的資金實力方能承接工程,但劉某某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也無證明裕祥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將該工程款轉付給劉某某,遂判決駁回劉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某某以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預設前提錯誤為由,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劉某某主張其為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裕祥公司也對此進行了確認。另外,本案并未有當事人對劉某某關于其為工程實際施工人的主張提出異議,亦未有當事人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依據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結合當事人相關陳述及舉證情況,對劉某某主張其為實際施工人的事實應予以認定,劉某某主張的工程款數額在合理范圍內,應當予以支持。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發包方應當在欠付工程款1595萬元內承擔支付責任,為此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判決裕祥公司向劉某某支付相應工程款,發包人向劉某某承擔支付責任。
★律師觀點
認定劉某某是否為實際施工人,應當綜合判斷劉某某是否對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進行綜合管理,包括建筑材料購銷、勞務班組雇傭、施工條件配備等,在搜集相關證據時,也應注意從施工工序的多個方面組織整理,除工程中往來簽證、會議紀要外,也需注重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從而形成完整充分的證據鏈。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得以確認,則依據建設工程最新司法解釋,發包人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中,發包方欠付裕祥公司1595萬元確認無疑,故而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劉某某應為該筆工程款的最終受償主體,現該筆款項被其他法院凍結,并即將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劉某某得以有權提出執行異議,從而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
三、法務問答
問:商業匯票無法兌付時,施工方能否重新行使工程價款支付請求權?
答:一般情況下,若當事人明確約定票據交付后即代替工程款支付,施工方不得再行請求支付工程款,即當事人合意票據交付構成代物清償的情況下,施工方不得再主張相應金額的工程價款原因債權。但當事人若無明確意思表示,則應當認為票據交付是構成新債清償,施工方應先使票據付款請求權,在票據無法兌付時,可選擇基于票據關系行使票據追索權、利益返還請求權或基于原因債權關系行使建設工程價款支付請求權。
問:在發包方欠付工程款情形下,掛靠人能否向被掛靠人主張支付工程款?
答: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認為被掛靠人在發生工程款糾紛后不應承擔付款責任,但需注意,廣東省高院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粵高法〔2017〕151號)第23條中,規定了被掛靠人承擔責任的兩種例外情形,即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合同明確約定被掛靠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以及掛靠人主張被掛靠人支付已收取但尚未轉付工程款。
四、溫馨貼士
出借資質但未中標,也會受到查處!
2021年2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出借資質違法行為查處問題的請示》作出答復,并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出借資質
違法行為有關查處問題的意見》?!兑庖姟分赋?,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施工單位,屬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中的“施工單位”。對前述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沒有中標單位,也未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可以招標投標中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控制價作為參照。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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