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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裝飾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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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9-15 閱讀:3384
會員法訊第59期
一、法訊速遞
2021年5月,浙江省住建廳發布《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提升建筑工人實名制平臺管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1〕159號)。該通知明確:
1. 進一步統一全省實名制管理數據標準。6月1日起啟用《浙江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數據標準(V2.0)》上行接口,同時停用原上行接口。
2. 進一步實現相關平臺數源統一。各地要按照新的數據標準,實現市級實名制管理平臺與省級實名制管理平臺、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3. 進一步統一考勤設備技術標準。全省2021年5月30日后新開工的項目均按《浙江省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設備技術標準》對接考勤設備。目前在建,7月30日后方能竣工的項目應按此技術標準做好設備接口改造,確保實名制考勤設備技術標準全省通用。
4. 進一步落實實名制管理“應納盡納”。嚴格落實每日考勤,對于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崗位信息缺失、填報人員不符合相應注冊類別或與省誠信平臺注冊人員不一致等情形,將在省誠信平臺亮燈預警,列為重點監管項目,由各地建設主管部門重點核查該項目是否存在轉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以案釋法
施工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工程款價款是否可以調整?業主對施工單位結算送審報告逾期未答復,能否據此認定工程結算價?
【案例索引】
2002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為乙公司承建新發大廈,施工范圍框架18層,包括土建、水、電、暖、衛、電氣工程,包工包料,施工面積20000平方米。合同約定建筑材料漲跌幅在市場平均價格20%以內的不調整,在圖紙范圍內的變更可調工程價,但是幅度不超過200萬元。合同還約定工程款支付進度,約定逾期竣工按每日2000元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施工,將部分項目分包,同時由于施工設計圖紙與雙方簽訂圖紙不一致,調整為按照施工設計圖紙施工,增加兩層,對支撐部分進行調整,調整造價280萬元。
2003年5月1日,該工程經甲公司、乙公司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規劃單位驗收。甲公司于2003年5月2日向乙公司遞交了工程結算報告,造價為2500萬元,乙公司不予答復。甲公司于2003年8月2日向乙公司發函,要求乙公司自收到函件后28日內予以回復,否則視為認可甲公司結算送審報告。乙公司收發室簽收上述函件并加蓋了公章,但仍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回復。
現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截至起訴之日,乙公司共計支付工程款1900萬元,甲公司根據結算送審材料,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600萬元工程款及利息。乙公司答辯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竣工的違約金,且認為甲公司結算中存在大量不實材料,要求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乙公司簽收甲公司函件,應當認定為認可28日內不回復視為同意結算報告。故根據結算報告工程款總額為2500萬元,乙公司已付款1900萬元,尚欠付600萬元,法院據此支持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0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認為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屬于反訴,但乙公司未提出反訴的,不予支持。
【律師觀點】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十九條(同“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二十一條(同“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固定總價方式結算工程款,可以約定不同風險范圍,以及如何調整工程價款。而因設計變更導致超出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應當據實結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若雙方約定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的審定期限完成審價,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結算報價,則應按照約定處理。上述合同約定,既可以體現在施工合同中,也可以在履約甚至結算階段做出。
三、法務問答
1. 發包人提供有缺陷的設計等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承包人是否要承擔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十三條規定: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對于承包人過錯的理解,實務中一般指承包人在發包人出現提供設計有缺陷、直接指定分包等情形時,沒有及時發現并有效制止,而應當依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至于對于擔責比例的確定,法院則有權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個案認定。
2. 施工方對于違法建筑是否仍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答:承包人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該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為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無法取得合規合法的不動產產權證書,也無法進入折價或拍賣程序,因此施工方對于違法建筑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溫馨貼士
人身損害賠償不再區分農村城鎮居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通知》規定,杭州中院出臺《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標準等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啟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
《意見》明確,侵權行為發生于2020年4月1日以后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杭州兩級法院在審理中將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標準,而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統計數據,計算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相關賠償項目。
本期撰稿:
金元大建設控股有限公司
撰稿人:施林偉
電話:1836818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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