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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4-11 閱讀:1699
會員法訊第67期
一、法訊速遞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6號,以下簡稱《總則編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犊倓t編解釋》的主要內容圍繞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確保民法典與舊法的有序銜接。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廢止了《民法通則意見》《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但這些司法解釋中仍有不少條文與民法典一致,在審判實踐中仍有重要指導價值,有必要予以保留并梳理整合,以免出現法律銜接適用空檔,影響民法典的實施。
二是系統梳理人民法院在長期司法實踐中總結積累的經驗智慧。人民法院在適用民法典處理民事糾紛時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有必要將此一并納入,以更好地實現統一裁判尺度的目的。比如,關于表見代理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發布的《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作了細化規定,歷經十余年的審判實踐檢驗,一些內容有必要吸收到《總則編解釋》中?;谕瑯拥目紤],《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一些規定精神也被吸收到了《總則編解釋》當中。
三是積極回應民法總則施行后亟需明確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民法典總則編的絕大多數規定源自民法總則,實際上已實施了4年多。其間,人民法院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也發現了一些亟需統一規范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牢固樹立體系化思維,準確把握民法典總則編與各分編、民法典與其他民商事法律、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定之間的適用邏輯關系。
二、以案釋法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次債務是否需要確定?
【基本案情】
A公司將某工程發包給B公司承包施工,雙方簽訂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后,B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自然人C。C進場施工至糾紛發生之日,案涉工程仍未經過竣工驗收手續,更未進行工程結算,即C應得工程價款處于尚不確定的狀態。
本案債權人D訴請C償還欠款而獲勝訴判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發現C本人名下并無實際可供執行財產,D遂將A公司、B公司以代位權糾紛訴至法院,要求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A公司、B公司直接向D償還債務。
【法官點評】
一審法院認為,因案涉工程并未經過竣工驗收及結算程序,故A公司、B公司及自然人C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明確,且該爭議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審理。因此,一審法院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D對A公司、B公司享有到期的、具有以準確數額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權為由,駁回D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債權是否到期的問題。自然人C組織施工的案涉工程雖未進行竣工驗收,但案涉工程已由業主A公司自行組織后續施工,符合工程結算條件,B公司怠于向業主主張債權的行為,屬于阻卻自然人C對B公司行使債權的條件成就,應當視為自然人C對B公司債權已經到期。同時,自然人C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要求業主A公司結算工程款?,F自然人C怠于行使該權利,D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因此,二審法院判決,A公司、B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D支付款項12487420元。
最高院經再審后認定,代位權制度在于解決債務人怠于行使次債權時,如何保護債權人權利的問題。如果行使代位權需要以次債權確定為前提,那么當債務人怠于確定次債權時,債權人就無法行使代位權,代位權制度的目的將完全落空。因此,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行使代位權要求次債權到期,而未要求次債權確定。在司法解釋僅要求“次債權到期”的情況下,次債權是否確定原則上不應成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而應是在代位權訴訟中予以解決的問題。自然人C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就其施工部分向A公司、B公司主張工程款。A公司、B公司均自認欠付工程款,B公司同意由A公司向自然人C直接給付,自然人C可要求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故自然人C對A公司的債權已經到期。另外,在已經認定A公司負有支付義務的情況下,不再認定B公司也負有支付義務。據此,再審法院改判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A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D支付12487420元。
【律師觀點】
贊同上述案例中最高院的觀點,即次債權確定不是行使代位權的條件??v觀現行司法審判實務,關于債權人進行代位權訴訟時,是否需要次債權確定仍存有爭議。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出發,不論是基于合同法的規定還是民法典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均僅要求次債權到期,而未要求次債權確定。而查明次債權是否成立、具體數額及相關事實正是代位權訴訟之中應當解決的爭議焦點之一。如果將次債權確定作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而要求債務人必須以另案起訴等嚴苛的方式確定次債權,必然導致債權人在現實中行使代位權存在諸多障礙,這與代位權制度設計的目的顯然背道而馳。
三、法務問答
施工合同約定固定總價,結算條款卻約定與建設單位審定價作為結算價,應當如何認定工程造價?
《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12規定,總價合同是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總價合同在履行過程當中完全可能發生簽證、設計變更、索賠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存在需要與業主重新結算的情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的規定,可見即使是固定總價合同,也并不意味著合同價格就一定完全不變,工程結算時也需根據工程往來簽證、聯系單、設計變更等實際情況調整工程造價。
四、溫馨貼士
駕照申領、使用、扣分有新規定
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于4月1日起施行。
新規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恢復駕駛資格考試“跨省可辦”、優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新增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4項便利駕考領證新措施;推行申請資料和檔案電子化、推行部門信息聯網共享核查2項減證便民服務新舉措;優化調整記分分值、全國推行學法減分措施、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
此外,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新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也于4月1日起施行。
年終獎是否必須發放?
年終獎是指年末企業給予員工的獎勵。作為非固定發放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現行法律法規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有強制性義務為勞動者發放年終獎,具體是否發放應著眼于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在有關爭議發生后,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即勞動者需要提供用人單位關于年終獎的約定、規定、單方承諾或發放慣例等證據,就用人單位承擔年終獎發放義務但未發放的事實進行舉證,但用人單位應對以下事實中的全部或部分承擔舉證責任:關于年終獎發放的約定、規章制度(包括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文件)、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勞動者應得年終獎計算及依據、年終獎實際發放憑證等進行舉證。
本期撰稿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
毛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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