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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1-16 閱讀:1511
會員法訊第76期
一、法訊速遞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施行 “個轉企”將更便利
國務院第19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該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旨在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穩定和擴大城鄉就業,充分發揮個體工商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以下是重點內容解讀:
1.強調對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預。理解本條應當結合《民法典》第56條第1款: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2.規定了國家如何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對國家如何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國務院、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方面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將“個體工商戶發展納入本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3.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更便利。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了如何最便利的“個轉企”,本條是本次條例修改變化最大的一條,由原來的“先注銷、后成立”改為“直接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這一規定便利了個體工商戶經營權的轉讓,實現了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在成立時間、字號和相關行政許可方面的延續,大大簡化了手續、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需注意的是,本條僅為變更個體工商戶的形式提供便利的行政服務,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應當結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等,對原有債權債務作出妥善處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4.財稅和金融支持。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對個體工商戶的財稅和金融支持。資金對個體工商戶經營尤為重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各類資金作用,嚴格落實相關財稅支持政策,不斷擴大貸款規模和覆蓋面,多措并舉解決資金問題。條例分別從資金、財稅、貸款三方面對此作出了安排。
5.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提升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水平。個體工商戶因其規模小、影響范圍有限,往往不重視對字號、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權利的保護和運用,對其發展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約。條例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提升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同時規定國家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相關權利的保護力度,提升個體工商戶發展質量。
二、以案釋法
建設工程總包人(轉包人)是否應在欠付轉承包人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付款責任?
案件索引一
(2021)最高法民申3670號案:實際施工人吳先進等五人提起訴訟,要求轉承包人張曦、張偉峰支付工程款,并要求發包人九江富和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承包人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二審法院判令張曦、張偉峰支付工程款,并判令總承包人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觀點
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雖非案涉工程的發包人,但其作為轉包人,對張曦(轉承包人)尚未支付完畢全部的工程款,因此原審判令其對張曦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并未實際損害其利益。
案件索引二
(2021)最高法民申4495號案:鳳縣人民政府將涉案工程發包給城鄉建設公司,城鄉建設公司將工程交由長城路橋公司施工,長城路橋公司又將工程交由楊興川施工,楊興川主張本案工程款。一、二審判令長城路橋公司承擔本案付款責任,楊興川再審申請認為城鄉建設公司應當與長城路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觀點
轉包人城鄉建設公司與實際施工人楊興川無直接合同關系,雙方并非本案合同相對人。實際施工人楊興川要求轉包人城鄉建設公司承擔本案連帶責任,無明確法律依據,原審對其該主張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律師觀點
縱觀上述兩個案例,基礎事實基本雷同,都是承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工程轉包出去,轉承包人再將工程轉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在要求轉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時,要求總包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但是,最高法在兩個案件中所采取的是一正一反的觀點,可見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仍然存在。就總包人是否要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問題,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并未作出規定,實踐中各級法院的裁判意見也不統一。2022年1月7日最高法民一庭專業法官會議紀要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不能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主張付款。同理,總包人也并非層層轉包、違法分包情況下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人,故此種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也不能向總包人主張付款。當然,每個案件的細節會略有不同,我們在遇到類案時要注重相互之間細節的區別,可能會因某個細節的不同改變案件的結果。
三、法務問答
問:發包方與承包方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工程中標后發包方又同中標人另行約定如工程未拿到“魯班獎”將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該約定是否有效?
答:該約定已經構成了對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應無效。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背邪素撚邪雌诒Y|完成施工任務之義務,享有按合同約定受領工程價款之權利;發包人享有按合同約定接收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建設工程產品之權利,負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之義務。由此可見,于建設工程合同而言,其合同實質性內容一般包括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等。
“魯班獎”是全國范圍內的建筑行業最高質量獎,從法律性質上講,這種獎勵所依附的標準并不屬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而是行業領域所鼓勵的標準。在招標投標合同已經約定為工程合格標準的情況下,發包方與承包方又另行約定必須拿到“魯班獎”,否則就扣除履約保證金,此種承諾所賦予承包方的義務已經高于招標投標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上已經改變了招標投標文件所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投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其他協議”的規定,故此可以認為上述約定應屬無效。
四、溫馨貼士
金稅四期年底或將上線,高凈值人群受影響較大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王軍在一次講話中明確提出: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實現金稅四期的研發工作。
金稅四期是國家稅務部門信息化系統基礎工程升級改造項目,將與金融系統信息共享,對納稅人的收入、支出等進行互聯網+大數據風險管理,對企業登記注冊信息、企業納稅狀態、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實行核查,實現對業務的全面監控。屆時,企業、個人數據信息將更加透明,對企業、個人的稅務稽查將會更嚴、更精準,更全面。2023年,將基本實現信息系統自動提取數據、自動計算稅額、自動預填申報,納稅人、繳費人確認或補正后即可線上提交。
金稅四期上線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比如支付寶、微信)等參與機構,可以核實企業及相關人員重要信息,多維度核查企業及相關人員的真實性,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識別企業是否有開戶資格。對于個人而言,資金的監控將會更為嚴格,特別是個人銀行卡交易,個人名下一張銀行卡涉案,5年內不能開新戶,同時計入征信,實現“讓守信者處處受益、讓失信者處處碰壁”的目標。對于高凈值人群來說,隨著自然人納稅識別號的建立和新個稅中引入反避稅條款,計入征信,海內外資產收支將更透明。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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