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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裝飾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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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2-05 閱讀:405
一、法訊速遞
浙江規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工作
2023年6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通知》,鞏固建設施工領域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果,破解基層、企業反映特種作業人員管理難題。
《通知》明確,從事建筑施工領域焊接、切割作業的人員,應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建筑焊工)”,或應急管理部門頒發合法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活動。
《通知》要求,持省外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其證書信息在“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公共服務門戶”顯示為有效,無須重新申辦證書,即可在省內從事相應作業活動。
《通知》提出,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檢查力度,從嚴查處無證、證書過期、持假證等違規違法作業活動,依法追究相關企業及人員責任。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在“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公共門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信息”和“浙江省建設信息港—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查詢真偽;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證書在“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查詢真偽。
二、以案釋法
建設工程案涉項目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該怎么認定?
●案例索引
2011年8月,A公司與某施工企業就某風帆遷移工程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最終以審計部門審核后下浮5%作為工程總造價?!妒┕ず贤泛炗喓?,施工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施工,工程于2014年11月完工,2015年1月至8月陸續通過綜合驗收。2015年6月,A公司委托審計單位B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審計并出具《結算審核表》,該份《結算審核表》由A公司簽章確認。2018年3月,B公司向A公司的上級單位出具案涉工程《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所載明的工程審核金額與2015年所出具的《結算審核表》一致。2020年,A公司起訴施工企業,要求按照《結算審核表》中載明的工程審核金額下浮5%進行最終結算,并要求施工企業返還已超付部分工程款。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總造價的約定以及結算方式的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最終造價為審核金額下浮5%,A公司確已超付。但A公司于2015年6月簽署《結算審核表》的行為,應視為其已經確認案涉工程的審核金額,至此,A公司已知曉其超額支付工程款但并未向施工企業主張,故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律師提示
本案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span>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發生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結合本案,由于涉及的爭議焦點為A公司的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案涉項目結算時間的確認至關重要。本案涉及兩份結算材料,一份是2015年由B公司出具的《結算審核表》,另一份是2018年由B公司向A公司上級單位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對于兩份結算材料,2015年的《結算審核表》由B公司出具,并由A公司簽章確定了工程審核金額,并且A公司于2015年9月向B公司支付了審計費,因此可以視為案涉工程的審計已經完成,使得該份《結算審核表》能夠作為最終結算依據;而另一份《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是2018年由B公司向A公司上級單位出具的咨詢報告,通過其載明內容可知該份報告的出具系案涉工程相關內部審計需要,并非工程對外審計造價,案涉工程的審核金額在原告簽署《結算審核表》時已經明確,因此,A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在建設工程司法實踐中,由于工程的復雜性,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點往往存在一定的爭議,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因此,企業應當重視工程款項的時效保護,在時效保護期間內做好相關證據收集并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出現因訴訟時效超過而喪失權利的情況。
三、法務問答
1.權利人要做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認定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八條的規定,權利人要證明主張權利的文書已經送達義務人,根據送達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細化要求,比如讓義務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或者在義務人下落不明時,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義務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等等。
此外,在實務中,我們還應當注意送達方式和送達內容。比如以快遞方式發送相關文書的,應盡量通過中國郵政EMS或郵政普通信件等方式寄送并備注郵寄內容、及時保留郵寄路徑證明,否則在無法確認送達的情況下一般認定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而在主張權利時要明確提出履行請求,例如發送催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催告函或律師函等。在實踐中,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企業詢證函也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2.民法典實施后,民事法律行為如何過渡與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后,由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持續性,如何過渡與銜接,對于司法實務操作和處理工作的開展是非常重要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進行了明確。一般來說,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溫馨貼士
申請法律援助不再需要提交經濟困難證明表
新修訂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共六章46條,涉及明確職責分工和辦理原則、優化申請程序、完善審查程序、細化指派程序、規范承辦要求五大方面。
新修訂的程序規定明確,申請法律援助時,不再需要提交經濟困難證明表。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或者采取由申請人個人誠信承諾的方式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需要跨地域核查的可以請求異地協作。
本期撰稿
浙江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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