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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8-23 閱讀:5511
會員法訊第二十三期
一、法訊速遞
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民法總則相關訴訟時效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7月18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妥善處理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制度主要不同規定的銜接問題。
該司法解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訴訟時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由于兩法的規定存在不同,導致在司法實務中,對如何正確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存在較大爭議,亟需統一司法裁判標準。同時,該司法解釋從司法角度促進誠信社會建設,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防止義務人利用訴訟時效制度惡意逃廢債務。
二、以案釋法
采用“競選方式”選擇代建單位是否屬于招投標行為?
案例索引
2014年10月,垟田村委會決定啟動垟田村三產安置房代建項目。經垟田村委會研究決定,涉案項目采用競選代建單位以代建方式進行建設。2015年4月24日,垟田村委會制作邀請函、基本條件及評分要求、垟田村三產安置房確定代建房開說明等三份文件并向新世紀房開及興利房開發送。
新世紀房開及興利房開收到邀請函等文件后按邀請函的規定將1500萬元誠信金打入垟田村委會指定的賬戶,并制作投標文件于2015年5月7日在指定的地點提交方案資料,現場開標評分。新世紀房開在其制作的投標文件中明確表示不同意邀請函“基本條件及評分要求”中第14、15條的要求,而興利房開表示同意“基本條件及評分要求”中第14、15條的要求,最后的評分結果為新世紀房開124分,興利房開165分。
后垟田村委會于2015年5月15日向興利房開發送《中標通知書》,確認其為涉案項目的代建單位。新世紀房開認為興利房開與垟田村委會存在串通投標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訴請判令興利房開中標無效,并確認新世紀房開為涉案項目的中標人。被告興利房開和垟田村委會均辯稱,涉案項目競選活動不屬于招投標活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確定涉案代建項目的代建單位的競選行為是否屬于招投標行為。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項目并非必須招投標的項目,故垟田村委會有權選擇非招標方式確定涉案項目的代建單位,垟田村委會明確表示其確定涉案項目代建單位的競選行為并非招投標行為,垟田村委會亦未采用招投標所必需的程序進行此次競選活動,如沒有委托招投標的代理機構為其辦理招投標事宜等,故一審法院認為確定涉案項目代建單位的競選行為并非招投標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招標是指招標者為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通過發布招標通知或者邀請書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標準、條件和程序,邀請投標者投標,從中選擇中標者的行為。投標是指投標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報價或其他相應條件的行為。本案中,垟田村委會采用競選的方式決定涉案項目的代建單位,向新世紀房開和興利房開發送了邀請函、基本條件及評分要求、涉案項目確定代建房開說明等文件,興利房開與新世紀房開亦回應了投標文件,并由垟田村委會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公開評分確定獲選單位,上述一系列行為符合招投標行為的形式要件,屬于招投標行為。一審法院以涉案項目競選活動未采用部分法定程序等為由,認定該活動不屬于招投標活動,本院予以糾正。
律師觀點:
對于項目業主選擇供應商的方式是否為招標方式,并不是以該項目是否屬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來判斷,對于非依法必須招投標的項目,業主仍然可以自主選采用招投標方式。其次,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判斷業主選擇供應商的方式是否為招投標,不是通過名稱是否為“招投標”來確定,而在于業主選擇供應商時所采取的一系列行為是否符合招投標行為的形式要件,若符合則屬于招投標行為。
三、法務問答
問1:招標人自愿選擇招標的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是否須遵守招標投標法?
答:《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從本條的規定來看,招標投標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所有招標投標活動。不論是屬于該法第3條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還是屬于當事人自愿選擇采用招標的采購活動,只要招標人選擇采用招標方式,即須受招標投標法的約束。但需要注意的是,招標投標法針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部分程序和法律責任上做了區別的規定,如招標投標法第16條、第24條、第37條、第42條、第55條等,共計10余條,這些要求都是僅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
問2:有企業集團規定的招標投標范圍和國家規定的不同,企業的規定有效嗎?
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有的企業集團為了自身的管理需要在集團內部實行了更為嚴格的標準,規定了部分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仍應采取招投標方式進行。從法律角度分析,企業集團的該種規定在其內部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企業規定相比國家規定縮小了必須招標項目或合同的范圍,則該企業的規定因違反法律而無效。
四、溫馨提示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七大變化
為了適應稅務機構改革需要,確保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平穩運行,國家稅務總局7月發布《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具體內容如下:
一、納稅人跨?。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二、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三、跨區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實時共享。
四、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
五、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后,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六、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信息,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納稅人,并適時對納稅人已抵減稅款、在經營地已預繳稅款和應預繳稅款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疑點的,及時推送至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稽查部門組織應對。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上述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的規定執行。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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