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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1-30 閱讀:4082
會員法訊第二十八期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下發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
2018年11月22日,為遏制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現象,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單位決定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
本次專項整治主要對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全面排查。
主要排查內容: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專業)資格(注冊)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虛假就業信息、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專項整治工作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進行:自查自糾階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全面排查階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指導監督階段(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通知指出,一旦查處到工程建設領域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違規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依法從嚴查處,限期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有關國家監察機關。
以案釋法
承攬人搭建彩鋼棚墜傷
定作人是否擔責?
案例索引
2017年7月23日,李某與王某簽訂《彩鋼棚承包合同》,約定由王某為李某在永川區某鎮承包的果園搭建彩鋼棚,王某負責自有人員及設備的安全工作,并且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任與損失。
2017年8月1日16時許,王某在施工中不慎從離地面約6米高的彩鋼棚上摔下受傷,其立即被送往永川區中醫院住院治療28天。2017年8月29日,王某出院傷情診斷為右側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側跟骨粉碎性骨折等。2018年1月,經重慶市永川司法鑒定所評定,王某因右肩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分別被評定為傷殘九級、傷殘十級。王某因此次受傷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82 394.78元。
為此,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觀點
永川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钡囊幎?,王某在施工過程中未注意安全,造成自身損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李某雖在王某施工過程中盡到安全提醒義務,但王某并無制作、安裝彩鋼棚的資質,其在選任承攬人時未注意審查承攬人的資質,具有選任過失,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綜上,判決李某對王某的經濟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42 359.22元。
律師觀點
本案雖為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但對于施工企業亦有借鑒價值。根據我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須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但在實踐中,許多中小企業和個人,為了節省成本和方便,往往直接委托個人承建相關項目,以致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由于個人專業知識及安全意識比較薄弱,易發生安全、質量等事故,一旦發生相關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則發包人也往往須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因此,我們建議發包人發包工程時,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建相關項目。
法務問答
1.施工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違約行為處以“罰款”的條款的性質如何認定?
答: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十九條: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工期和質量等獎懲辦法約定的性質?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工期和質量等獎懲辦法的約定,應當視為違約金條款。當事人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整的,可予支持。
2.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如何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
答:對此問題可以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38條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拒絕交付工程,但其拒絕交付工程的價值明顯超出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數額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會嚴重影響整個工程使用的,對發包人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失,應由當事人根據過錯程度予以分擔?!?/span>
溫馨提示
稅務總局解讀新個稅法征管銜接問題:2019年以后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確保新稅法順利平穩實施,穩定社會預期,讓納稅人享受稅改紅利,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以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后提高適用稅率。
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而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采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因此,《通知》專門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也請扣繳單位在發放獎金時注意把握,以便于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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