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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裝飾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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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4-17 閱讀:4057
一、法訊速遞
31個省區市全部頂格減征小微企業“六稅兩費”
1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執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目前,各?。▍^、市)“六稅兩費”減征措施的陸續出臺,為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措施進一步落地生根創造了條件。據了解,1月21日、23日,吉林、山西、浙江三省率先確定按50%幅度頂格減征“六稅兩費”,其他28個?。▍^、市)也在農歷春節前后陸續發文明確頂格減征。
二、以案釋法
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存在重大錯誤導致業主損失,招標代理機構應承擔何種責任?
案例索引
2006年5月,原告某醫院與被告某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原告委托被告負責某醫院住院綜合樓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委托范圍包括工程量清單編制、招標代理等事項;咨詢服務費按造價的0.12%由被告向中標單位收??;由于被告原因出現漏項、漏量等代理質量問題,影響造價±3%以上的,每出現一次,扣除代理費用的10%違約金;若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對總價影響偏差在±5%以上的,除追究以上賠償外,還需賠償違約金;合同第十四條補充條款第4項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被告于2006年7月31日完成工程量清單編制,并于同年9月18日完成招標代理工作。經公開招投標,某建設集團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投標且中標。
2015年,省審計廳在對某醫院住院綜合樓項目審計過程中發現該項目《工程量清單》存在錯算項目,要求被告進行復核。2015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況說明》,告知主要差錯出現在“工程量清單中編號第113項的二級鋼筋一項”,該項目實際電腦匯總工程量為“2824.474”噸,但在工程量清單成稿過程中,被告的清單編制人員電腦輸入錯誤,將“2824.474噸”輸入成“3824.47噸”,因而發生清單錯項。2016年1月,省審計廳出具《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報告稱某醫院住院綜合樓項目招標后以總價包形式確定鋼筋工程量為3824.47噸,經審查當事人的電子數據備份后發現,實際鋼筋工程量僅為2824.47噸,鋼筋工程量虛增1000噸,多計工程款約500萬元。
為此,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某咨詢有限公司向原告某醫院支付違約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某咨詢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原告某醫院與被告某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合法有效,該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合同約定,由于被告原因出現漏項、漏量等代理質量問題,影響造價±3%以上的,每出現一次,扣除代理費用的10%違約金;若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對總價影響偏差在±5%以上的,除追究以上賠償外,還需賠償違約金。關于違約金的金額,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第4項中明確約定為10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被告清單編制人員在工程量清單成稿過程中出現失誤,導致工程量清單發生錯項,鋼筋工程量由2824.47噸錯編為3824.47噸,鋼筋工程量虛增1000噸,該失誤造成工程造價增加,原告因此遭受經濟損失。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但從現有證據來看,被告的代理質量問題造成的偏差并未對總價影響在±5%以上,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應為代理費用的10%,即人民幣15345.4元。原告要求將違約金調整為50萬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觀點
在實踐過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單編制工作量非常大,同時許多業主單位往往給予的編制期限較短,以致造價咨詢單位難免存在錯誤。為了規避前述風險,從業主角度考慮,建議收到工程量清單后另行委托專業人員進行復核;同時,在委托合同中對違約責任進行細化,根據造成的損失分別約定相對應的違約條款,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造價咨詢單位角度考慮,建議嚴格把關,特別是嚴格實行復核制度,同時對造價編制人員進行考核。
三、法務問答
招投標活動中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有哪些?
(一)評審專家的權利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評審專家享有四大權利:
1.接受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2.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3.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評審專家的義務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1.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2.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3.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4.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評審專家的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溫馨提示
2019年1月29日省住建廳發文,將開展浙江省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
工作安排分兩個階段:
(一)自查自糾階段,2019年2月底完成。
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填寫“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企業自查自糾情況登記表”,報送到各市建委(建設局)。(二)
(二)全面排查階段,2019年2月-6月。
省建設廳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人社部比對形成的“存疑名單”交由各市建委(建設局),由各市建委(建設局)會同人力社保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等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從嚴處罰。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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