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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8月1日起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修訂出臺《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對納稅服務投訴工作進行規范和優化,進一步提高監督投訴質效,更好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此次修訂出臺的新辦法擴大了納稅服務投訴范圍,投訴邊界更清晰;拓寬投訴渠道,主體權責更明確;規范受理流程,辦理時限再壓縮;建立快速處理機制,投訴處理更高效。新辦法將于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辦法明確,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對納稅服務的投訴范圍,除了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外,還包括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言行及其服務質效的投訴。例如,對稅務服務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務規范要求等行為均可投訴。新辦法規定,投訴人可以通過網絡、電話、信函或者當面等方式提出實名投訴,既可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級稅務機關提交。稅務機關應于收到投訴后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或轉辦。新辦法將各類投訴的辦理時限全部壓縮50%:受理審查環節由2個工作日壓縮為1個工作日,服務質效、權益保護類投訴的辦理時限從20個工作日壓縮到10個工作日,服務言行類投訴的辦理時限從10個工作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
以案釋法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時發包人應如何救濟?
案情介紹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甲公司作為建設方,將其防水工程發包給乙防水公司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產生爭議,乙防水公司起訴甲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無故將其趕出施工現場,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施工合同,并就實際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甲公司抗辯稱,其不支付乙防水公司工程進度款并將其趕出施工現場的原因,是乙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對不合格部分進行了部分修繕處理。庭審中,甲公司提交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乙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并要求扣減相應工程價款。庭審中雙方對甲公司修繕的具體部位、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有爭議,甲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具體修繕的部位及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法院最終審定因甲公司主張不能成立,甲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將乙公司趕出施工現場,構成違約,需支付乙公司剩余工程款。
法院觀點
雙方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及形式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甲公司主張乙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構成違約,要求扣減相應的工程價款,應就自己的主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雖提交了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乙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但其自認已對涉案工程自行進行了修繕,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乙公司完工時的原貌,失去鑒定的基礎,對其要求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據此,法院認定甲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認定甲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將乙公司趕出施工現場,構成根本違約。按照乙防水公司實際完工部分,支持了乙防水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求。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由此可見,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就此的救濟途徑是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減少報酬、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但發包人在未有證據證明已向施工人發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對工程進行修繕,存在履約不當,且在不能證明自己具體修繕的部位及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的情況下,要求對施工方已完工部分進行質量問題司法鑒定,因此時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時的原貌,將失去鑒定的基礎。本案提醒廣大開發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不但要誠信履約,還要正當履約,并且要有證據保存、保護意識,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務問答
問:建設施工合同在哪種情況下簽訂,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答: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簽訂的合同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span>
溫馨貼士
一、二級建造師可以直接聘為工程師、助理工程師了!
2018年12月,浙江省人力資源保障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局)根據中央和浙江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了《關于推進工程領域職稱社會化評價改革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以工程技術專業分類為基礎,建立健全面向全社會、統一規范的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將工程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納入職稱制度,明確對應關系。工程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聘任時,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工程師職稱;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稱。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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